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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备受房产行业及市民关注的我市首例挑战房产行业潜规则“不交物管
费、不交钥匙”一案有了一审结果。昨日渝中区法院披露,该院在国庆大假后判决
该购房合同有效,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1.3万余元。因业主举证不充分,
法院驳回其状告“潜规则”的诉讼请求。
张晓艳在2003年4月29日看中了解放碑帝都广场19楼的一套121平方
米的房屋,随即与开发商、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约,双方约定在2
004年5月28日交房。随后,张分3次缴清购房款。2004年9月2日,渝
亚公司通知她接房。
张晓艳的父亲周训嘉称,当他们前往接房时,工作人员告知要到物管公司办交接
房手续。物管公司工作人员声称,要按3.2元/平方米的标准预收3个月物管费,
才能把房屋钥匙交给他们。由于交接房和物管是两码子事,所以他们当时就拒绝接
房。他后来了解到,“不交物管费、不交钥匙”属于房产行业不成文的规定,为此
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开发商“不交物管费、不交钥匙”的“潜规则”属
单方违约,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承办法官称,从现有证据看,张及其代理律师举证不充分,不能说明张晓艳及其
父亲前往收楼。虽然张申请的证人陈述曾陪同张父前往接房,但该证据是孤证,所
以难以认定张接房的事实。“不交物管费就不交钥匙”是否违约的问题就无从谈
起。
承办法官还称,目前“不交物管费、不交钥匙”的事实确实普遍存在,从法理上
讲,交接房和交物管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特别约定,这种
“潜规则”就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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