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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1月,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在江北区建A项目.一年后该项目竣工,该房屋与罗某某居住的小区仅隔一条马路.罗某某认为在A项目修建前,自己的房屋采光很好,能看很远的风景,但自从该项目修建后,阳光几乎被遮盖住,且通风条件也被破坏,遂联合其他四名同小区业主,聘请冉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该项目的公司告上法庭. 冉缤律师在代理词中阐明由于被告修建A项目,致使五原告的采光权和通风权受到严重侵害,屋内夏天潮湿,冬天阴冷.房屋的价值减损严重.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法院同意进行鉴定,随后鉴定结果是,罗某某等人的主卧室或客厅在A项目建成后,大寒日日照不足2小时,冬至的日照更是不足1小时,法院从而认定原告采光权受到侵害,最后判决被告向五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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