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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汽车修理厂工人谭某向某学校学生向某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随即邀约张某、蔡某等人合谋殴打向某某。谭某手持棍棒威胁向某某要其拿出钱财,被拒绝。谭某开始殴打向某某。同时,张某、蔡某也用拳头殴打向某某。向某某挨打不过,掏出约30厘米长的刀子说:“谁敢再打?”谭某见状立即说:“赶快找木棒和砖头去”。当张某正捡地上的砖头时,向某某赶上对其后背就是一刀,张某当即倒地,谭某等慌忙将张某送往医院。后经鉴定为重伤。
本案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认为,张某在向某某拿出刀子后,离开了向某某,虽然张某离开是为了寻找凶器继续对向某某实施不法侵害,但砖头还尚未捡起来,且是背对向某某,此时向某某用刀子扎张某后背一刀,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冉缤律师在辩护中指出,首先,向某某面对的是正在事实的不法侵害,张某的离开不是放弃不法侵害,而是为了寻找凶器(砖头)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如果让其捡起砖头后后果难以预料。根据当时的紧急形势,只能选择扎伤张某来制止不法侵害。其次,向某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自身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实施的行为。其三,确定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必须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在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的强度决定正当防卫的强度,本案中,向某某一人面对谭某三人的侵害,从手段、人数、工具上比较,差异极大。因此,向某某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不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的情形,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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