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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于2007年6月晚9时到某酒楼就餐,酒楼服务人员张某某在提供服务时失手将一碗热粥洒大腿上。随后酒楼派人将魏某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魏某大腿内侧被大面积烫伤为深2度。住院治疗约一月后,酒楼为减少经济损失请求魏某回家休养,并承诺一定要解决今后的问题,但魏某回家养伤的近半年里酒楼却不闻不问。因患者大腿内侧伤后疤痕严重影响今后生活,医生建议需要继续治疗,费用在三万元左右,魏某在与酒楼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酒楼赔偿原告魏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继续治疗费。
被告辩称:烫伤原告是事实,但是因为服务员端烫上桌时,被原告碰掉碗而洒的,原告也应有过错。
冉缤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发表代理意见时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楼服务员张某某是在工作中烫伤魏某的,其雇主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碰洒的说法并没有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不应当采纳。
法庭最后依法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
冉缤律师咨询电话:023-66890240,1360830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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