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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丁某某于2006年10月9日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房屋,合同约定某公司交付房屋日期为2007年5月28日,交付地点为本契约标的物所在地。签定合同后,丁某某依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423871元交付某公司。但该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经催促后,该公司带丁验收房屋时方才知道购买的房屋处在整栋房屋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分布有管道,丁某某为此找公司协商,要求对所购房屋进行吊顶装饰,遭到该公司拒绝。丁某某认为公司故意隐瞒该房屋处于设备层这一事实,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严重不一致,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丁某某要求该公司将该房安装吊顶并尽快交付,同时因公司的原因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其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双方为此成讼。
在庭审中丁某某的代理律师冉缤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丁某某确认户型及房产平面图时没有告知丁某某所购买的房屋是管道层。由于房地产公司交付丁某某的房屋属于管道层,该公司事先又未声明,其交付的房屋与双方确认的房屋房产平面图内容不符,标的物存在明显的瑕疵。损害了丁某某的个人利益,丁某某要求按房地产企业交易惯例对其购买的位于管道层的房屋减少价款的请求合理,应参考与其处于同一管道层的房屋售价酌情考虑。其次,关于房屋的交付使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即“交钥匙”。开发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内向丁某某交钥匙属于违约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屋钥匙交给丁某某。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丁某某吊顶费935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丁某某购房款75620元。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丁某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4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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