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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在担任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纳员期间,利用负责给辖区内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拨经费款、负责财务出纳各项账务处理的职务之便,分别于2005年至2007年间,采用收款未入账、少付款多记账和少记年末结转金额及多提现少记账和提现未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356万余元,案发后仍有70万余元未归还。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龙某某身份证明材料,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支票存根等账目材料,抓获经过材料,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冉缤的辩护意见为,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且其已全部退赃,有认罪悔过表现,同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在任职出纳员期间,利用负责给辖区内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拨经费款和处理出纳各项账务等职务之便,采用收款不入账、少付款多记账、少记年末结转金额、多提现少记账、提现不入账和私刻辖区内部分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财务章、模仿他人签字等手段,非法侵吞、骗取所在单位公款人民币356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和用于个人购买国债、国库券、汽车、住房等支出。
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35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给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拨经费款和处理出纳各项账务等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所在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龙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配合有关部门追缴赃款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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